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1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文件和印发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256号)的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组织审查,确认下列机关或组织具备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仅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规章为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公布。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政府授予的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其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并予以公告。未公告的为程序违法,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当地政府或者法制机构投诉。州人民政府法制局投诉电话:2316855。
  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鹤松
  电话:2319307
  传真:2319301
  地址:大理市龙山州级行政办公区
  邮编:671000
  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等。
  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1、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入苍山保护范围实验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参观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片,开发地表水资源,开发生物资源等活动的审批;
  2、对进入苍山保护范围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验、拍摄影视片等活动的初审;
  3、苍山保护范围内管理设施、生态旅游设施及人工景点建设项目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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